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3民初16884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住所地为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塘厦百丰汇副食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许刚,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公民身份号码为510××××××××××××719。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塘厦百丰汇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负担。
审判长 钟丽丽审判员 吉海燕审判员 莫秀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秀轩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