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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城东好实惠食品综合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青01知民初77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城东好实惠食品综合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城东好实惠食品综合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知民初77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城东好实惠食品综合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6E6R4E,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康南路6号。

       经营者:陈风,公民身份号码XXX,女,回族,1969年9月9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富强巷15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起学(系陈风丈夫),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富强巷156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城东好实惠食品综合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212.5元退还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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