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366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阴县某某百货超市,工商注册地址:山东省蒙阴县。
经营者:高某某。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阴县某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