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8449号原告:山东他舅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阮家口村(曲家河工业园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琳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如悦,天津荣泓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优漫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AQ055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旭。
原告山东他舅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优漫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他舅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他舅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他舅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