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4990号原告: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孝友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2630212A。
法定代表人:化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董事长。
原告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受理。
原告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