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92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桂花,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访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桂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2021年8月25日,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敬梦雅书 记 员 简崔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