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78号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樟树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0624580927549M。
法定代表人:张怀玉,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卓,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屏南县诚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城西路官厝下一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MA3264UAOY。
法定代表人:杨佳斌。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与被告福建省屏南县诚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诉称,樟树港辣椒是湖南省湘阴县樟树镇的特产,原告申请并注册成为第11056297号“樟树港辣椒及图”地理标准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的辣椒,该注册商标专用期自2013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
2021年1月27日,原告发现被告在京东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店2铺ID:诚易果蔬专营店)销售假冒樟树港辣椒,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维权合理费用868元。
福建省屏南县诚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案件的侵权纠纷行为地为网络平台京东购物平台,不属于湖南区域,且被告住所地也不属于湖南,故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购买侵权商品的发货单显示,发货人为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樟树镇阳雀湖公司,即湘阴县樟树镇为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福建省屏南县诚易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福建省屏南县诚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