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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曲周县宝明眼镜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4知民初343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曲周县宝明眼镜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曲周县宝明眼镜店;曲周县金明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343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静,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曲周县宝明眼镜店。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振兴东路95号。

负责人:李存,该门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秋岭,河北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周县金明眼镜店。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振兴路东段路北。

负责人:万金明,该门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秋岭,河北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曲周县宝明眼镜店、曲周县金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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