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412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秋霞,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秋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