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27号原告:张望,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蕾,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雷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段峥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泽夏,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帅,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望与被告上海雷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望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