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3169号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2。
法定代表人:李明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爱芳,女,199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雷爱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