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40号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永源路318号12栋楼。
法定代表人:陈丽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登峰,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登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