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3知民初99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曦,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乐平市洪岩镇长妹商店,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洪岩镇岩前村。
经营者:李长妹。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平市洪岩镇长妹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宏英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慧玲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3知民初99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曦,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乐平市洪岩镇长妹商店,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洪岩镇岩前村。
经营者:李长妹。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平市洪岩镇长妹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