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知民初68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城西区耿海丽综合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4MA75693C98,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84号恒邦紫荆城商铺35-13号。
       经营者:耿海丽,公民身份号码XXX,女,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住青海省乐都县碾伯镇河门村上河滩14号付2。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城西区耿海丽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212.5元退还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