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506号之一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万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襄建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
法定代表人:康亚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襄建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