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94号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谢银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岚燕,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钱月芹,女,1968年4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钱月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晓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