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民初188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杰,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宁县韩吉同享网店,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工业路9号A楼2层-1龙泊网商虚拟产业园4105号(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30MA34K3FE32。
经营者:赵文馨。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建宁县韩吉同享网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吴青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