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35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腾宇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泗州中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刘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腾宇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2021年8月10日,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