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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吴金科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3民初219号
案件名称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吴金科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吴金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民初219号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1467号金海大厦2幢308室301号。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金科。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2021年7月7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50元,退还25元)。

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吴 刚人民陪审员 谭雪梅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朱 薇书 记 员 李金洲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民初219号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1467号金海大厦2幢308室301号。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金科。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2021年7月7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50元,退还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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