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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易美健身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722号
案件名称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易美健身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美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22号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BurnetkeithAlexander。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旭东,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美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曹文才。

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美健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张玉标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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