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3执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鸿泰路133号天空之翼商务中心3幢1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华,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梅亚萍,女,1985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与梅亚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沪73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查,被执行人梅亚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梅亚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旻若法官助理 庞曦阳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
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