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377号原告:某联营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杰,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原宿春天购物广场某服装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宿春天购物广场。
经营者:马某某。
原告某联营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原宿春天购物广场某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某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联营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