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知民初193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东方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东海月亮湾超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海月亮湾步行街。
主要负责人:全寿攀,经营者。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东海月亮湾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