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220号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成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玉平。
被告:上海庄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庄小安。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成塔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庄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姜琳浩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