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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集贤县杨氏武汉久久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5知民初3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集贤县杨氏武汉久久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集贤县杨氏武汉久久鸭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知民初3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贤县杨氏武汉久久鸭店,住所地贤县福利镇翠园小区4-8号楼1号门市。

经营者:高强,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集贤县杨氏武汉久久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包括拆除带有与“久久丫”字样相似的门店招牌及室内装饰,停止使用与久久丫标识相似的商品包装;

更改企业名称中与久久丫字样相似的企业名称);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旗下经营的“久久丫”品牌,是国内市场知名的卤制食品连锁品牌。

2012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原告申请注册了第9286074号“久久丫”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截止至2022年4月13日,2014年1月28日,原告又申请注册了第11410489号“久久丫”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截止至2024年1月27日,上述两枚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为第29类:家禽类制品、熟食制品等。

原告经营的“久久丫”品牌,自2002年在上海开设第一家门店以来,坚持“成为公众休闲娱乐和餐桌解决方案的首选熟食品牌”的经营愿景,先后进驻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城市,其产品在行业内得到极高评价,也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广泛认可。

截止至2009年,“久久丫”已在全国范围内开设1000余家门店,覆盖中国大部分地区。

“久久丫”系列品牌也先后获得“中华名小吃”“中国最佳连锁企业”“最具投资价值品牌”等诸多荣誉。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多处使用与“久久丫”相似的标识,其未经许可即在同种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商标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原告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特有的包装、装潢、服务名称、商品名称,经过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在消费者心目中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印象及与原告一一对应的关联关系,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并为公众所知悉,因此被告滥用“久久丫”系列商标是利用原告知名度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原告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集贤县杨氏武汉久久鸭店已经办理了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其商事主体资格灭失,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集贤县杨氏武汉久久鸭店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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