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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钧、高嵩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1民初1707号
案件名称张钧、高嵩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钧;高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1707号原告:张钧,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抚顺路363弄19号101-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嵩,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钻石城10栋1门608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珊,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颖,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钧与被告高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张钧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钧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张钧负担。

余款18275元,退还张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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