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2507号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26号楼1至2层1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16216464。
法定代表人:冯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被告:徐某某,女,1986年3月22日生,汉族,系“临沂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强,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徐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