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135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安海镇好当家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可慕村泉安路安海段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63004L。
经营者:黄启良,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安海镇好当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以双方达成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