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1633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
法定代表人:赵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