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15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22层2212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润州区苏缪酒吧,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征润州路6号春天里。
经营者:李新乐,男,汉族,1985年1月11日生,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男,汉族,1967年3月10日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迎宾,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镇江市润州区苏缪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共计1000元”,后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