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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井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4270号
案件名称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井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井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270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井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塘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井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现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李井军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陈 勇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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