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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500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梁锦光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上安李家开发区梁锦光厂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梁锦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田岭工业区1号厂房五楼。

法定代表人:陶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龙,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梁锦光,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鹰公司)、原审被告梁锦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裁定驳回夜鹰公司的起诉;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夜鹰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专利号为ZL20142006XXXX.0、名称为“一种远近光车大灯”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已被案外人佛山市南海源沣汽车灯具有限公司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发文日是2021年3月10日。

夜鹰公司据以起诉并请求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已全部无效,对于夜鹰公司基于涉案专利权的起诉应予驳回。

(二)南腾公司提供了微信记录、转账记录等合法来源的证据,主要记载于原审判决书“佛山市南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梁锦光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相关事实”部分。

上述证据均形成于涉案侵权产品公证购买之前,与夜鹰公司公证购买的产品在外观和型号上高度一致,交易价格和交易流程符合商业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力。

夜鹰公司未作答辩。

梁锦光未作陈述。

原审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受理夜鹰公司的起诉。

夜鹰公司的起诉请求为:1.判令南腾公司、梁锦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南腾公司、梁锦光赔偿夜鹰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0元。

3.判令南腾公司、梁锦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7的保护范围,南腾公司和梁锦光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南腾公司未经夜鹰公司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夜鹰公司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梁锦光系南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收款行为属于代收货款,仅凭此不足以证明南腾公司与梁锦光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原审法院判决:南腾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原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夜鹰公司负担2580元,南腾公司负担1720元。

本院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3月3日作出、3月10日发文的第485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中,夜鹰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涉案专利权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全部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裁定驳回夜鹰公司的起诉。

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夜鹰公司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18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由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预交,退还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佛山市南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原晓爽审 判 员 何 隽审 判 员 薛 淼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清启书 记 员 汪 妮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500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原晓爽审判员:何隽、薛淼法官助理:刘清启书记员:汪妮裁判日期2021年9月1日涉案专利“一种远近光车大灯”实用新型专利(ZL20142006XXXX.0)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权;

宣告无效;

驳回起诉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梁锦光。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18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判主文:一、佛山市南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专利名称为“一种远近光车大灯”、专利号为ZL201420066490.0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佛山市南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三、驳回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法律问题侵权诉讼中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应如何处理裁判观点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利要求的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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