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知民初119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飞。
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高为,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岳阳楼区双双百货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和大市场3栋2楼22号。
经营者:梁国军。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岳阳楼区双双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9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楼区双双百货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对被告岳阳楼区双双百货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预交),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