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903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阿尔德兰根路23号,注册号:B48328。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44096X5。
法定代表人:刘锦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飞,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庆,男,公司员工。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与被告重庆市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