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9079号 原告:南昌亮肤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章员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别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幢1单元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LTFE1T。
法定代表人:黄小平,职务不详。
原告南昌亮肤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别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南昌亮肤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昌亮肤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