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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协会与云溪区小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6知民初148号
案件名称景德镇陶瓷协会与云溪区小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陶瓷协会;云溪区小毛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48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溪区小毛商店,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菱泊湖社区31栋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3MA4LLK5K8E。

经营者:杨荣国。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云溪区小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云溪区小毛商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其预交550元,多交的52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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