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419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陵燕,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里青服装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投资人:杜灿辉。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里青服装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