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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王俊慧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6民初45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王俊慧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王俊慧;抚顺市新抚新共达农贸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45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枫,辽宁盛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东波,辽宁盛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俊慧,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原抚顺市新抚俊慧日用百货批发行经营者,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被告:抚顺市新抚新共达农贸商场。

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千金街28号。

经营者:王家库,业主。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慧、抚顺市新抚新共达农贸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计131.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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