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69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黄卫眼镜店,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二十六中学校门东侧第一个门面。
经营者:黄卫。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黄卫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