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365号原告:威海迦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环翠路105—1号。
法定代表人:邵迦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云飞,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燕,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立松,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威海迦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郭立松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威海迦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由3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迦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威海迦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