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230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对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被告韩雪的住所地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被告韩雪的住所地应为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大册营镇方上村1区200号。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230号之一
案件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韩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法律依据
暂无法律依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