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27368号原告:重庆市藕然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1号第2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277998703。
法定代表人:周平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播州区藕然间餐饮店,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社区紫郡苑A区四号楼1-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1MA6E7YPY90。
经营者:杨虹。
原告重庆市藕然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播州区藕然间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藕然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播州区藕然间餐饮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藕然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藕然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播州区藕然间餐饮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重庆市藕然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