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民初463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雅,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平区荫平镇荫平村腾龙超市便民店,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荫平镇柚香街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5URGX20J。
经营者:李重蓉,女,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武,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平区荫平镇荫平村腾龙超市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