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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朴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执4153号
案件名称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朴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朴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41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X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刘鼎照,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朴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米雁,董事。

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朴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737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上海朴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向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40,000元及相应利息。

因义务人上海朴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 泰审 判 员  彭 多审 判 员  王传伟法官助理  朱 磊书 记 员  成盛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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