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3237号 原告:四川川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镇兴城大道3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20346894G。
法定代表人:陈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显畅,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邦洪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1-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KXP87C。
法定代表人:匡刘强,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芙蓉园山珍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街道地平村6组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4573001P。
法定代表人:李静,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美人鱼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1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TBG68Y。
法定代表人:匡刘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川野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北区邦洪食品经营部、成都芙蓉园山珍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美人鱼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
现原告四川川野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野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川野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