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176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邑县预仓电子商务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经营者:陈巧云。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邑县预仓电子商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于2021年9月15日收到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恒阳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