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3847号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冯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佰芹,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郧阳区明香副食店,经营场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经营者:张明香。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郧阳区明香副食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诉前调解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贞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