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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1执6866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鑫绿都阳阳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68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鑫绿都阳阳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前进花园石门苑17号楼东侧平房。

经营者郑阳。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鑫绿都阳阳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2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2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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