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490号之二原告: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俞月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
被告:福州畅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秀奇。
被告:福州佳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汪晴。
原告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畅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佳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与被告福州畅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佳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福州畅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佳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保全申请费2,100元,由原告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