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478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晓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漫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萧少英。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明哲,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漫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材料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